见危不救罪在古代律令制度的历史长河发源较早并且历久不衰,经历了各个朝代的沿革与继承。它始见于秦朝,历经两千余年,历朝历代都制定了见危不救行为处刑的律条,其在古代有其深厚的社会土壤。见危不救罪是典型的道德法律化的行为,见义不为不符合儒家礼的要求,作为法的渊源之一的礼,对古人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而礼兼具伦理道德的内容和法律的外在形式特征,为道德法律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儒家思想的见义勇为
见危不救罪缘起于见义不为的儒家思想,起源于论语·为政,子曰非其鬼而祭之,谄也。见义不为,无勇也。意思是不遵循祭祀之正礼,祭祀不属于自己应该祭祀的鬼神,则是一种谄媚鬼神以求福佑的行为。遇见有利于公众的事情而不去做,则是一种懦弱的表现。儒家认为,见义不为不符合礼的要求,它把见危不救作为一种不道德观念加以谴责,但这些观念还没有得到统治者的充分肯定,法律尚未将其作为一种制度予以承认。
面对春秋战时期整个社会失衡状况的加剧,儒法两家的思想家们提出了各具特色的社会管理观。儒家主张以德去刑,礼之用和为贵,儒家将义由服从家权力的被动,改造成主动追求个人的完善,所谓修身齐家治天下。法家欲通过以刑去德,法家明言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也,法是废私治乱之工具。尽管儒法两家治世方式不同,在德与刑问题上各抒己见,但两者的根本立场都是维护专制王权的统治。在秦文化的发展过程,法家通过对儒家思想的兼容和吸收,为其所用。秦统一后,商鞅为了加强对基层民众的管理和统治,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安定,把见危不救的行为从道德评价上升为法律义,并提取出作为刑律惩罚的对象,也列入了邻伍连坐的内容。
肇始于秦律的见危不救罪
从现有的史料记载看,见危不救罪始见于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又称睡虎地秦简云梦秦简,是指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出土的大量竹简,这些竹简长23.127.7厘米,宽0.50.8厘米,内文为墨书秦篆,写于战晚期及秦始皇时期,其内容主要是秦朝的法律制度行政文书医学著作以及关于吉凶时日的占书,为研究书法以及秦帝的政治法律经济医学以及其他文化的发展历史提供了翔实的资料,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
其云梦秦简·法律答问就是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及律文的意图所作的解释。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意思是有贼入甲家,伤害甲,甲向四邻居呼救。若四邻里典伍老都外出不在,没有听到叫喊捉贼的声音,如情况属实,四邻可免于处罚。典伍仍应论罪。这里见危不救罪的成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甲号寇,二是处罚的范围局限于四邻里典伍老,而且为四邻制定了免责条款,若有确切证据证明不在家的,不受处罚。秦代对里典伍老这些基层官员的要求是即使没有听到呼救声仍旧要承担责任,其原因则是由官员对基层治安具有的本职责任所决定的,由此可见,不同身份关系的人对见危不救行为的责任承担上是存在差别的。因此,在秦代,针对见危不救行为的处理方式,已经从道德谴责的方式上升到用法律手段做出制裁。
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还记载了一个对于见危不救罪具体处罚方式的条文,有贼杀伤人冲术,皆旁人不援,百步此野,当货二甲。言指,有人在大道上杀伤人,若道旁的人不加援救,其距离在百步以内,应罚二甲。这个要求就不仅仅针对邻伍等特殊群体,行人是个更宽泛的概念,是广而泛之地把儒家对道德见义勇为的要求以法律义的形式加到每个人的身上。从刑罚的量刑看,货二甲是比较普通的罚金刑。
见危不救罪的法律沿袭与变化
见危不救罪作为邻伍连坐制度的衍生物,成为古代众多律令不是很醒目的一项轻罪,其基本贯穿了封建社会的始末。这一罪名从先秦开始确立,经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至唐时发展至顶峰,唐律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适用见危不救罪的人员范围免责条件和详细的操作办法,后世宋朝清朝都沿袭其制度而设立了相应的见危不救行为处刑的律条。统治者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统治的需要而不断加以完善,历时两千余年。
1983年,在湖北江陵张家山出土的汉简记载捕盗贼罪人,及以告劾逮捕人,所捕格斗而杀伤之,及穷之而自杀也,杀伤者除,其当购赏者,半购赏之。意思是,追捕盗贼或罪犯,若盗贼拒捕,双方发生格斗,因此而杀伤盗贼罪犯,或盗贼罪犯自杀,追捕者免除刑事责任。若法律规定对于追捕者给予奖赏,半购赏之即给予一半的奖励。从该法律条文的立法意图看,显然有利于保护捕获盗贼之人,而不利于犯罪分子。汉代急救篇也有变斗杀伤捕伍邻的表述,可以看出,汉代扩大了邻伍间的救助义,同时汉代还规定了救水火追盗贼的义,对不从律的惩罚,承袭了秦律货二甲的传统,规定为罚金二两。
而唐代,唐律疏议卷二八规定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随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又如追捕罪人而力不能制,告道路行人,其行人力能助之而不助者,杖八十;势不得助者,勿论。卷二七规定见火起,烧公私廨宇宅舍财物者,并须告见在邻之人救。若不告不救,减失火罪二等。唐律第一次系统全面地规定了该罪名的适用范围区分了不同构成情形的量刑和免责条款,为后世所借鉴沿用。
宋代法律制度基本沿续了唐朝对见危不救的有关规定。据宋刑统卷二八记载有人殴击他人折齿指以上,若盗及强奸,虽非被伤被盗被奸家人及所亲,但是旁人,皆得捕系,以送官司。捕格法准上条,持杖拒捍,其捕者得格之,持杖及空手而走者,亦得杀之。其拒捕不拒捕,并同上条捕格之法。
宋以后至清代,许多朝代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明律有凡知同伴人欲行谋害他人,不即阻当救护,及被害之后,不首告者,杖一百。清代法律规定强盗行劫,邻佑知而不协拿者,杖八十。从秦以后历朝历代对见危不救者的惩处,虽然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了封建王朝的发展,但根本上说是以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为最终目的,所以其必然会出现个人利益让位与家利益的要求,这是由其独特的政治因素所决定的。
从见危不救罪看古代的礼与法
秦相商鞅变法时提出苟可以强,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强调重法和崇法,在一定程度上轻视道德。但儒法两家的争论很快就被儒法的合流趋势所代替。其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董仲舒对儒学的推广,儒学逐渐取代法学走向了正统思想的地位。从汉代的白虎同德论所以佐德助治,顺天之助也。故悬爵赏者,示有劝也;设刑罚者,民有所惧也即可看出,在儒家和法家思想的同影响下,礼教结合和明刑弼教 的富有代表性的融合观念被统治阶级所采纳。
儒家强调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的道德核心作用,指出,在司法,即使有良法,还须有良人和美德而法家作为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主张不德而法。道德法律化的理论体系在实践继续发展和充实,铸就了强大的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正统义本位观念逐渐积淀在民族的心理之,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则是传统法律精神最本质的特征,这种相互渗透与结合在唐朝达到高峰。它与儒家思想在法律史上的发展轨迹几乎是一致的,这也充分说明了见危不救罪的设立合乎古代正统的伦理道德,与封建礼教密切相关。
从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可见,明确属于道德范畴的一些概念,恰恰正是古代法律的重要内容,一切有利于社会和谐和家长治久安的规范,都被试图纳入法律体系。剑桥史认为,古代法律的两大特征就是等级化的身份社会和集体责任集体对其成员的犯罪负有不可分割的责任。集体责任引致了连带责任,其原因在于它构成了社会的主要组织方式一是家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集体性惩罚,这主要表现在连坐制度上;另外是以地域关系为纽带的公权力组织方式,即保甲制度。两者同样存在着交叉和融合宗法宗族制下的聚居。连带责任的广泛存在,强化了宗法宗族制度,是古代家同构的核心治理方式。家同构的治理模式,保持了家治理与家庭治理的同质化,正如法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所言的立法者们所做的尚不止此。他们把宗教法律风俗礼仪都混在一起。道德法律化进一步强化了道德在治的地位和作用,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它对于维护家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成为传统法制文明的重要特征。
作者单位矿业大学法学系;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